云南省江西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規范本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云南省江西商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職務人員。 第三條 本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從事主要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3年以上主要業務領域內經歷,熟悉情況,有良好聲謄;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且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六條 本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特別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七條 本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本商會負責人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等額選舉產生。 第九條 本商會負責人選舉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在本商會兼職。個別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本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三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商會秘書長為專兼職均可,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十六條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其他社團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八條 本商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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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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